第129章 菱:神交是什么鬼东西?-《火影:这个宇智波想返祖大筒木》


    第(2/3)页

    太过心累,不是纲手喜欢的生活状态。

    “嗯,怎么说呢?正是因为虚无缥缈才有追寻到底,见证真相的必要。”

    “我倒是对做雷影没有任何兴趣了。可我很看好你哦,纲手。”

    “虽说,你拒绝成为雷影,但离开前,为什么不到宇智波一族去一趟?”

    “见见我所说的,那位有趣的忍者?”

    听到提议纲手有所迟疑。

    自来也眼中能比肩甚至是超越祖父的忍者吗?

    那见上一回倒也没什么关系。

    离开火影大楼,与自来也分开后。

    纲手走向村子边缘,宇智波族地所在的方向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木叶隐村边缘,宇智波族地,富岳的宅邸上。

    流水淙淙,惊鹿捣水,声音悠远。

    这份宁静,被访客打破。

    现任的木叶警务部队队长,日向一族家主日向日足登门拜访。

    穿着正式的富岳,极为热情的接待了日向日足。

    以往,木叶两大血继家族的联系有限。

    在宇智波一族的所有忍者上战场后,日向一族正式接手警务部队。

    宇智波一族凯旋而回,日向日足也打算归还警务部队的职权。

    “唔。执掌警务部队确实很累,但真要说起来的话,日向一族要比宇智波一族更有资格。”

    “白眼的洞察能力要比写轮眼更加强大不是吗?日足族长?”

    听富岳没有拿回警务部队权限的意思,日向日足额角跳动。

    虽说,警务部队的工作确实难做。

    但实际接手后,日向日足发现还真的蛮适合自家忍族的。

    至少,宗、分家的忍者们可以为维护隐村治安一同工作。

    这个过程中,大家伙儿目标一致,配合紧密。

    往日的矛盾跟成见也在逐渐消融。

    更别说,掌管警务部队附带的拨款以及声望等好处。

    日向日足心底里是不愿意归还警务部队的权限。

    可警务部队本就是属于宇智波的,更何况凯旋后的宇智波风头一时无两。

    日向日足寻思着,必要的归还举动还是得有的,这是大家族该有的风度。

    可他没想到富岳毫不在乎警务部队的权限。

    “富岳族长说笑了,执掌警务部队的权限与两家血继到没什么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自建村以来,警务部队由宇智波一族掌管。”

    “日向不过是暂时代管罢了,此时理该归还的。”

    日向日足相当诚恳,他虽然比富岳小几岁,但执掌日向一族后,自认为与富岳在隐村中的地位平起平坐。

    直到宇智波一族攻陷云隐,凯旋而归。

    日向日足才发现,自己低估了宇智波的实力。

    一族灭一村,放眼整个忍界,还有哪家忍族能做到?

    更何况,宇智波一族中可是有一位比肩,甚至超越三代目火影的忍者。

    从获知情报的那一刻起,日向日足明白。

    作为家主,他必须得重新评估与宇智波一族保持往来关系的重要性。

    族内的声音杂乱不一,有长老认为应该主动疏远宇智波,毕竟这家忍族从战国时代就流传有情绪与脑子不正常的传闻。

    要是他们对火影之位有想法,木叶隐村很可能会爆发内乱。

    日向族内,也有人认为应该主动跟宇智波一族交好。

    毕竟,以宇智波一族的功劳,通过正常手段未必不能获取火影之位。

    为了日向一族的未来考虑,得早做准备。

    虽说,族内有不同声音,日向日足作为族长有自己的顾虑。

    眼下,木叶隐村还是由三代目火影执掌,宇智波一族的风头正盛。

    他倒觉得不要刻意巴结结交以遭受猜忌,正常相处即可。

    富岳这会儿平静的喝着茶。

    回来的路上,他曾跟渊讨论过宇智波一族的未来。

    其实,富岳觉得由宇智波一族驻守在云隐村是个不错的选择。

    可正如渊所说的那样,木叶高层不可能放心宇智波一族举族迁移到云隐村。

    而渊给出的建议也很简单。

    ‘什么都不要做,休养生息即可。’

    富岳也深以为然。

    因此,他没着急拿回警务部队的权限。

    毕竟以宇智波一族此时的实力跟声望,警务部队这个舞台完全不够看。

    更何况这同样是对三代目火影的表态。

    过去,你火影大人可以用警务部队钳制宇智波的壮大。

    至于往后嘛,再决定跟宇智波一族有关的政策时,火影大人您可得三思了。

    坐于对面的日向日足自然不知道富岳内心的想法竟然这样狂妄。

    他还在思索着是否提出与宇智波一族共同掌管警务务部队。

    就在这时,止水走进会客室。

    “打扰您了,日足大人。”

    止水走到富岳身边,附耳轻声道。

    “族长,纲手大人上门拜访。”

    看着眼前这些,日向日足一团和气的喝茶,心想应该是木叶高层那边有事与宇智波商量。
    第(2/3)页